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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2022-10-06  点击:[]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库[2015]245号文件精神,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自201621日起执行。为了进一步促进项目负责人利用本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基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填写《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任务书》,经本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该任务书起合同作用,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本实验室按任务书的内容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当上述任务书得到本实验室认可后,依照确定的资助金额分年度划拨经费,具体经费划拨方案如下:

1.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项目获准后,次年4月前向申请者资助第一批拨款为总经费的40%,在课题负责人开具科研协作费发票后拨付到课题负责人单位,所拨经费需严格按任务书规定的预算执行。

2. 项目批准后第二年930日提供《开放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第一批拨付经费的财务报表后,经实验室检查,项目进展顺利并且发表2篇以上EISCI收录文章(会议论文不予统计)的申请者可以获得总金额的40%拨款,在课题负责人开具发票后拨付至课题负责人单位,使用规则与第一年一致。实验室将根据课题负责人项目进展情况及论文成果,决定是否中止拨款。

3. 项目批准后第三年1030日在提交《开放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及第二批拨付经费的财务报表后,经实验室检查,项目进展顺利并且发表3-4EISCI收录文章(会议论文不予统计)的申请者可获得总金额的20%拨款,在课题负责人开具发票后拨至课题负责人单位,发票要求与使用规则同上,拨款次年底提交由对方单位财务处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表快递至重点实验室。

4. 论文成果要求作者第二单位为中文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for Vehicle”并在资助项目中注明得到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开放基金(基金批准号)资助。

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国外,则课题经费只用于来来实验室访问所产生的差旅费、课时费、设备使用费。其中国外差旅费需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刷卡记录、登机牌等信息。

三、本基金需严格按预算执行。

四、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所资助的项目,并将根据研究进展情况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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