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为保证技术中心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理顺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便于及时利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设立档案工作,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指派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实验室的文书档案,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本实验室的文书档案;
(二)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三)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掌握档案工作的技术和业务知识,保证档案质量;
(四)完成教育部、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下达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四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材料、指示、决定、通知、任免、计划、规章制度等;
(二)本实验室发出的文件、重大事项的通知、决定、决议、批复等;
(三)向上级机关的申请、请示、报告、工作计划等;
(四)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函、证明等;
(五)实验室工作计划、总结、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公告、规章制度、统计年报;
(六)重要文字、音像宣传资料、大事记、出版物;
(七)基本建设新、改、扩建工程形成的重要文件;
(八)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五条 归档工作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按要求认真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立卷造册,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次年一月底应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按照规定归档完毕。
第七条 已归档的档案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改时,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审查核准。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第八条 查阅归档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私自带走,若需带出档案室查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交接手续。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档案的销毁处理,必须造具清册,报实验室主任和上级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批准人监销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