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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2022-10-06  点击:[]

实验室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为保证技术中心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理顺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便于及时利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设立档案工作,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指派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实验室的文书档案,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本实验室的文书档案;

(二)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三)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掌握档案工作的技术和业务知识,保证档案质量;

(四)完成教育部、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下达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四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材料、指示、决定、通知、任免、计划、规章制度等;

(二)本实验室发出的文件、重大事项的通知、决定、决议、批复等;

(三)向上级机关的申请、请示、报告、工作计划等;

(四)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函、证明等;

(五)实验室工作计划、总结、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公告、规章制度、统计年报;

(六)重要文字、音像宣传资料、大事记、出版物;

(七)基本建设新、改、扩建工程形成的重要文件;

(八)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五条  归档工作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按要求认真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立卷造册,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次年一月底应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按照规定归档完毕。

第七条  已归档的档案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改时,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审查核准。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第八条  查阅归档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私自带走,若需带出档案室查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交接手续。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档案的销毁处理,必须造具清册,报实验室主任和上级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批准人监销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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