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的保管、用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经依托单位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审定印章形式、规格,统一开具介绍信,指派职能部门负责人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均由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公章主要用于在实验室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用于科技部和湖南大学呈报请示、报告、文件,平送各类公文、文书材料,对外相关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证明、文件以及重点实验室颁发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根据用印事由,经实验室主任或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凡以其名义签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合同、协议等;
(二)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字迹不清,涂改严重的;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内容不实,需核实的。
第七条 实验室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和用印。保管人员因事离岗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八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用印,用印前核定登发用印件内容、落款。用印位置要正确,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要登记。
第九条 印章存放要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下班时要检查印章存放情况。
第十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出现严重事故,将追究保管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