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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06  点击:[]

短期交流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开放、流动、交流的基本准则,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实验室欢迎各位高水平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交流访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者条件

第二条 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外学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国内学者在最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专著等;国外学者应在近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访问申请,必须填写《湖南大学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申请书》,附一份个人简历,交给实验室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 由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实验室室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者或实验室指定一位实验室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该访问学者与实验室之间日常事务沟通,协助其办理工作生活事宜。

第六条 审批同意来访的短期交流学者须与实验室明确访问期限、合作期间的讲学内容、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

第四章 交流工作要求

第七条 短期交流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应与指定的联络人共同协商制定交流工作计划,如明确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的讲学或讲座的内容、时间等,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短期交流学者的交流期限由学者与联络人协商确定,一般为1个月,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 学者在访问期间除开展自己计划内的交流工作外,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条 学者在访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访问学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五章 差旅费用及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如有需要,实验室可负责学者从工作所在地到长沙的往返差旅费,差旅费的报销需严格按《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只有部级、院士以上专家才能乘坐头等舱等高等级舱位。实验室不承担学者在交流期间前往其它城市或国家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学者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由实验室安排科研办公室,并由实验室负责办公室的水电房租费和电话费。

第十三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工作酬金或生活、住宿补助费。具体额度可由学者与联络人协商,报实验室室委会审批。一般国外访问学者按职称高低每月6000-10000元,国内访问学者按职称高低每月3000-5000/月。

第十四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与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并标注湖南大学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固定人员应高度重视访问学者的工作,积极物色访问学者招收对象。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各实验中心和子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其研究工作,为访问学者顺利开展合作研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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