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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工作条例

2022-10-06  点击:[]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学术委员会从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制定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批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申请。学术委员会按照《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政策并负责实施。各研究室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由各研究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三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一)实验室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二)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SCIEI收录的与实验室五个研究方向相关的高水平论文,论文版面费由实验室运行费中支出;

(三)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

(四)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所有权属实验室。

第四条 本实验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本实验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本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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