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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10-06  点击:[]

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第二条 室务会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行政办主任、教授代表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室务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第四条 室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六条 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七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二)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大额的预算外支出;

(四)决定实验室的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五)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某室务会成员代为主持。

第九条 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室务会紧急会议。

第十条 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因故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室务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室务会议程由行政办在会前汇总有关意见,并征得室主任同意后确定。实验室成员如有重要议案或请求,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在会前交行政办,由室主任批复决定是否提请室务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室务会召开前,行政办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 行政办负责派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全室发布,并将有关的决议和决定抄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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