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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10-06  点击:[]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汽车和机械工程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学术秘书、行政秘书是他们日常工作的助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三)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重要学术活动;

(五)指导实验室确立科学发展规划,以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科研和学术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提交书面报告或授权代表出席;

(二)采用会议或其它方式每年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

(三)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四)通过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工作。对不能经常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南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协助委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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