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总 则: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本实验室权益,必要时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和实验室及研究所各持一份。
第一条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未经实验室主任允许,不得带走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任何资料、程序、软件等。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所有工作必须做完备的文档说明,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后,移交给项目负责人,统一归到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为了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专利。有关论文的发表需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公开发表的文章或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在技术、资料等方面于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加以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