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名义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单位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低值耐用品验收、建账、编号;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建卡。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实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的负责人和管理员。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三)负责向学校和学院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仪器设备报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
(一)办理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得代领仪器设备);
(二)督促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科学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期限;
(三)配合学校与学院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工作,报告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制定购置计划,购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采购,大宗采购实行招标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操作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合理、科学地操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向外借用,确要借用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签署正式租借协议或合同。校内借用必须办理完备的借用手续,学生搬电脑出实验室必须由导师签字。
第八条 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仪器设备。某些仪器设备需修理、改造的,需先报学校或学院管理部门批准,再送专业修理部门、厂家或聘请专家来校维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账、卡、物清楚无误,清对后由有关部门派员监督签署交接文书,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请购合同、安装验收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保修单等复印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同时制订出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醒目之处。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测,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签署同意,送至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报废,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处理。